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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其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46号罪犯张其生,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5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其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7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2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其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共获得达标分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其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