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闻庆锋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73号罪犯闻庆锋,广东省惠州市,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闻庆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闻庆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1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闻庆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4月8日至2027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