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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常兴远与辛征利、廉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兴远,辛征利,廉蕾,辛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65号原告:常兴远,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梁玉洁。(系常兴远之妻)被告:辛征利,男,1972年7月26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廉蕾,女,1972年11月12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辛征利之妻)被告:辛志远,男,1992年1月2日,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辛征利之子)原告常兴远诉被告辛征利、廉蕾、辛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