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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徐英俊与徐国军买卖合同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英俊,徐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民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徐英俊,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徐国军,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国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国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国军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九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