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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施耀兵与徐宝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耀兵,徐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施耀兵,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徐宝香,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施耀兵与被告徐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徐宝香归还原告施耀兵借款27,000元,此款于2014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按月归还2,700元,直至还清为止。若被告徐宝香未按���述履行期限归还借款,原告施耀兵对被告徐宝香未履行的剩余款项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现权利人施耀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按调解书支付27,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宝香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查明:1、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2、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履行本案义务需要较长时间,在目前情况下本案暂时无法了结,故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本院虽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但执行养老金履行本案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目前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902号民事调解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花萍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