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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宝执字第001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伟、周勇与被执行人刘元英、李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周勇,刘元英,李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宝执字第00124-12号申请执行人吴伟。申请执行人周勇。被执行人刘元英。被执行人李洵。申请执行人吴伟、周勇与被执行人刘元英、李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元英、李洵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李洵之妻段玉梅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洵之妻段玉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