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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执字第7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黄发祥与黄强华、沈丽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祥,黄强华,沈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184号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7184号申请执行人黄发祥,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黄强华,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沈丽云,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黄发祥与被执行人黄强华沈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黄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发祥借款人民币85,000元;被告沈丽云对上述被告黄强华的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黄强华、被告沈丽云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强华、沈丽云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黄发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强华目前未在户籍地居住,且下落不明,2015年4月1日承办人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604.70元。另经查明,被执行黄强华、沈丽云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