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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夏兴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49号罪犯陈夏兴,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5月18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陈夏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375.3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2001)闽刑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1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74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4月13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夏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共获得达标分18.8分。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履行民事赔偿22375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票号:00852058)。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夏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