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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久江与被告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王久江,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被告李红军,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王久江与被告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红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红军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久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