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久江与被告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王久江,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被告李红军,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王久江与被告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红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红军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久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