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牛广明与被上诉人王随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广明,王随书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广明。委托代理人任林泉,张素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随书。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牛广明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河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牛广明承包了林州市昊辉白云石熟料有限公司的矿石开采等作业,因作业需要,原告租��安阳市友邦机械有限公司的厦工955型装载机一台。2013年11月8日,因原告欠被告挖掘机租赁费未给付,被告王随书和其子王欧亚来到林州市昊辉白云石熟料有限公司,将原告所租赁的厦工955型装载机一台强行开走,当时门卫郭秋海进行劝阻但没有效果。原告知道该情况后就向林州市公安局河顺派出所报警。现被告和其子王欧亚至今未将开走的装载机返还原告。后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承包的林州市昊辉白云石熟料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份停产,至今未恢复生产。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合法租赁行为而占有安阳市友邦机械有限公司的装载机,原告即成为该装载机的合法占有人和使用人,对所租赁的装载机享有用益物权。原告对该装载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被告和其子王欧亚以原告欠其租赁费未给付为由,两人共同强行将原告占有的装载机开走后扣押至今未还,方法不当,被告和其子王欧亚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仅向被告主张承担返还装载机的责任,该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故对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装载机被非法扣押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被告扣车后原告因恢复生产租赁他人装载机而产生租赁费,对原告提供的郭永峰的书证,因被告不认可,且证人未到庭,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纳;原告也未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扣车期间正常生产和存在其他损失,故对原告的该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是原告自愿将装载机交由被告和其子保管,因原告否认,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随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牛广明厦工955装载机一台;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2300元。牛广明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扣车侵权,就应当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上诉人在原审请求赔偿扣车期间为恢复生产经营而租赁郭永峰机器的支出损失18余万元及车辆被扣期间租赁费用支出每月13125元,13个月共计17余万元,但原审未予支持显然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赔偿请求。王随书答辩称,上诉人根本没有损失,原审已查明上诉人工厂于2013年8月停产,至今未恢复生产。关于13个月的租赁损失,上诉人在原审未主张,不应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原审诉讼请求有两项:一、判令被告返还其厦工955装载机一台;二、判令被告赔偿自其非法扣押装载机起至返还之日止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每日2500元标准计算)即扣车后原告因恢复生产租赁他人装载机而产生租赁费。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请求赔偿车辆被扣期间其为恢复生产重新租赁他人机器而支出的费用,但经原审查明上诉人工厂自2013年8月就已停产,至原审判决时仍未恢复生产,且原审时证人郭永峰未出庭作证,故原审未予支持其该项赔偿请求依法有据。关于扣车期间上诉人因租赁被扣车辆的租赁损失,上诉人在原审并未请求,原审未予判决并无不当。该损失其可另行主张。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合法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牛广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