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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晓梅与梁风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梅,梁风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香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赵晓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梁风刚,失踪前住同申请人。申请人赵晓梅要求宣告梁风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晓梅于2015年3月4日来院称,其配偶梁风刚于2005年5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宣告梁风刚死亡。经查:梁风刚,身份证号×××,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失踪前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育新二道街17号1栋4单元603室。梁风刚与申请人赵晓梅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梁浩(1983年6月9日出生)。梁风刚于2005年8月5日下班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曾于2007年10月向我院申请宣告梁风刚为失踪人;我院于2008年2月2日作出(2007)香民特初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梁风刚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梁风刚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崔世超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梁风刚自走失之日至今已十一年多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赵晓梅作为梁风刚的配偶,现申请宣告梁风刚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风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