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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满山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67号罪犯李满山,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满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满山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行为:2013年10月因三互小组成员罪犯郭柏新咒骂民警扣2分,12月因三互小组成员罪犯林春茂殴打他犯扣1分,2014年11月因内务卫生较差扣2分,2015年11月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2分,累计扣7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杂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2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满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30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