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张余、王孝国、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张余,王孝国,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庆涛,该行员工。被告:张余,男,汉族,1959年1月10日生,住舒兰市。被告:王孝国,男,汉族,1954年6月30日生,住舒兰市。被告:刘勇,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生,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张余、王孝国、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余、王孝国、刘勇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已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胜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