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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冉林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人王学军,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冉林,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余法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学军申请恢复执行冉林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冉林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3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6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冉林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学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余法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冉林会出现并有执��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