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非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钟小成、钟仕成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耒阳市城乡规划局,钟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耒非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徐璞,该局局长。地址:耒阳市西湖路120号。被执行人钟某成,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居民。被执行人钟某成,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居民。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钟某成、钟某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耒规(2014)罚字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对被执行人钟某成、钟某成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对被执行人钟某成、钟某成所作的耒规(2014)罚字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钟某成、钟某成在2015年4月25日前自动履行耒规(2014)罚字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钟某成、钟某成罚款280896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案件执行费4214元,由被执行人钟某成、钟某成负担。审判长 陈秋生审判员 黄丽慧审判员 曾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