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栖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12)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星源物流有限公司,刘爱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星源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爱松,身份证号码3706281972********,栖霞市蛇窝泊镇柳口村。本院立案执行的广州星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爱松(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62号运输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爱松名下的大型汽车鲁FE50**、鲁FE50**,挂车鲁FE6**、鲁FE6**,小型汽车鲁YE16**号。查封期间,仍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或作其他处理,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二、查封期限两年。需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该措施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的:本裁定自在先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徐福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