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祖连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祖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69号罪犯李祖连,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李祖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15061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祖连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行为:2013年7月31日因三互成员履职不到位扣2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3年1月因在《心理导航报》刊稿奖0.5分;2013年1月、3月、4月因履行号房组长、副组长职责计奖1.5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2015年均获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20.8分。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履行民事赔偿38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票号:00875291)。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祖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至2031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