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字第0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与孟繁庆、张兰双、王英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孟繁庆,张兰双,王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028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被执行人孟繁庆,地址德惠市朝阳乡南岗村。被执行人张兰双,地址德惠市朝阳乡南岗村。被执行人王英涛,地址德惠市朝阳乡南岗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与孟繁庆、张兰双、王英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30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孟繁庆、张兰双、王英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孟繁庆、张兰双、王英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