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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建波与吴正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波,吴正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黄建波,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被告吴正兴,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波诉被告吴正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建波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正兴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波撤回对被告吴正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98元,减半收取3799元,由原告黄建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水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