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守俊与苑修伟、刘桂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俊,苑修伟,刘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1191号申请人李守俊。被执行人苑修伟。被执行人刘桂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俊与苑修伟、刘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昌商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郭述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