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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守俊与苑修伟、刘桂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俊,苑修伟,刘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1191号申请人李守俊。被执行人苑修伟。被执行人刘桂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俊与苑修伟、刘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昌商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郭述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