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有根与陈根木、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根木,张有根,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根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有根。原审被告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木。上诉人陈根木因与被上诉人张有根、原审被告江西阿木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根木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根木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根木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陈根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立 峰审 判 员 徐 志 锋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潘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