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定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娄德才与米成货、王立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德才,米成货,王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定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娄德才。被执行人米成货,又名米小货。被执行人王立欣,系被执行人米成货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娄德才与被执行人米成货、王立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8)定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杨亚飞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