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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金哲与奚浩、王艳会、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哲,奚浩,王艳会,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金哲被执行人奚浩被执行人王艳会被执行人李伟金哲申请执行奚浩、王艳会、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奚浩、王艳会、李伟存款、房产、车辆等,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奚浩、王艳会、李伟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金哲未受偿金额为49000.00元。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的(2015)乌执字第3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