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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蓝晶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蓝晶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蓝晶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山街运华广场304栋4单元103室。法定代理人张贵芝,职务董事。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北环路二号。法定代表人冯朝兴,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蓝晶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从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修宏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