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界首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与界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界首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界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59号原告:界首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芳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界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界首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界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界首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界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界首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