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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北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洪庆与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庆,张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北民初字第58号原告:王洪庆(曾用名王凯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优太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原告王洪庆与被告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王洪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被告张涛到庭参加诉讼,后因被告张涛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洪庆诉称:2011年2月起,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双方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3000元,包食宿。2012年2月起,双方约定每月4200元,包食宿。原告按时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但是被告在支付一部分工资后,剩余的12520元工资仍未支付,并在2013年1月16日和3月5日为原告出具两个欠款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工资125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涛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起至2013年3月5日被告张涛雇佣原告王洪庆为其从事挖掘机的驾驶工作。2013年1月16日被告张涛给原告王洪庆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司机工资柒仟肆佰元(7400元)。2013年3月5日被告张涛给原告王洪庆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王凯强工资伍仟壹佰贰拾元(5120元)。上述被告张涛共计欠原告王洪庆工资12520元,该款经原告王洪庆多次催要,被告张涛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欠条两张、无棣县佘家巷乡王家仓村民委员会证明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原告王洪庆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张涛未及时付清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应承担责任。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洪庆劳动报酬12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张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志良人民陪审员  寇延涛人民陪审员  崔凤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