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武卫昆申请执行禄丰县金山镇小街村委会下龙潭小组诉讼财产保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卫昆,禄丰县金山镇小街村委会下龙潭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武卫昆,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禄丰县金山镇小街村委会下龙潭小组;负责人:水顺贵。本院在执行武卫昆申请执行禄丰县金山镇小街村委会下龙潭小组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禄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应冻结被执行人禄丰县金山镇小街村委会下龙潭小组在禄丰县金山财政所的资金70700元,本院已冻结该笔资金。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后,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已解除对申请标的的冻结,并将申请人交纳的保证金10000元退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禄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