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399号原告周某,画家。被告王某,个体经营户。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二、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原告称双方在处理事情的想法和做法上均不同,被告做事从不与自己商量,只是将结果告诉自己,双方因此发生矛盾;三、原告主张2015年5月初自己搬出居住;四、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和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欣代书记员 许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