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执异字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异字2号异议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某某称,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崆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给付李某某生活困难帮助费12000元。申请人认为法院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冻结、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且申请人账户存款系其三个子女暂时存储在申请人卡中,由申请人保管,人民法院划拨申请人子女的存款,执行主体错误。本院查明,我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崆执字第12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12080元(其中案件款12000元、执行费80元)。并将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29日邮寄送达给张某某,2016年3月30日邮局退回,并说明柳湖乡土坝村郑家沟社1号无法送达,要求写清联系电话,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邮寄送达,邮局于2016年4月8日退回,并注明“收件人电话空号,无法联系,无法投递,寄件人退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留给法院的家庭住址不详,联系电话为空号,导致我院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我院两次通过邮局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均被邮局退回。另外,被执行人提出,我院扣划其名下存款系其子女存储在其名下的存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实。综上,异议人张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正春审 判 员 李孝平代理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