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立峰、贾红梅与被申请人贾德明等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立峰,贾红梅,贾德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立峰。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红梅。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德明。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广禄,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张立峰、贾红梅与被申请人贾德明等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中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立峰、贾红梅申请再审称,本案不能适用刑事法律或解释审理和判决;一、二审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错误的适用刑诉法解释,违反法律的溯及力原则,错误的理解法律条文,对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认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张立峰、贾红梅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贾德明醉��后在冰雪路面上驾驶机动车辆超限速行驶发生事故,造成张天鑫、陈洁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张立峰、贾红梅未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而另行起诉民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二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驳回张立峰、贾红梅要求贾德明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并无不当。张立峰、贾红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立峰、贾红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