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郜淑杰与李兆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淑杰,李兆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郜淑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兆钧。申请执行人郜淑杰与被执行人李兆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郜淑杰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郜淑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兆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李兆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