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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保明犯抢劫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58号罪犯陈保明,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保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567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陈保明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6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428号��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保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2015年均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1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保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