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言言与李建怀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79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言言,李建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易民初字第479号原告李言言,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李建怀,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工资10000元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标的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承赤高速隆化段打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3年2月7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欠条内容:“欠李言言现金10000元整(壹万元整)李建怀2013年2月7日出正月3几千也要给结”。被告庭审中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该欠条只是约定“出正月3几千也要给结”没有约定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故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加以证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建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言言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建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学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