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成江与胡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江,胡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680-1号申请执行人徐成江,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胡雪峰,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成江与被执行人胡雪峰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成江要求被执行人胡雪峰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中,已执行款项3000元并由申请人领回。后暂查无被执行人胡雪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成江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