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振龙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68号罪犯李振龙,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振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龙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虽有违规行为:2014年8月5日因殴打他犯扣3分,12月10日因在车间闲谈走动扣1分,2015年1月8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扣1分,累计扣5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12分。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履行财产刑3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龙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