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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运生、张瑞芳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成安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生,张瑞芳,聂欣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成安县交通运输局,成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张运生。原告张瑞芳。原告聂欣裕。监护人张运生、张瑞芳系原告外祖父母。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义、王书生,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住址成安县富康北大街**号。负责人叶保柱。委托代理人郝爱国,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爱勇,公司综合部主任。被告成安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住址成安县乾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陈方明。被告成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站),住址成安县乾侯路北段,负责人苗会华。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振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运生、张瑞芳、聂欣裕诉被告移动公司、交通局、公路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运生、张瑞芳及委托代理人李宏义、王书生,原告聂欣裕委托代理人白有福,被告移动公司委托代理人郝爱国、张爱勇,被告交通局、公路站委托代理人王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张运生、张瑞芳之女张娇于××013年10月××1日在邯郸介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速腾轿车一辆,价值175000元。10月××5日晚9时,张娇驾驶该汽车行驶至曹前线南豆公村口北边路段撞到路边电线杆后翻入沟内,致张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成安县公安交警大队于××013年1××月1××日出具了事故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规定。造成此事故的线杆是移动公司施工所栽,没有经过任何相关部门审批,也没有设置任何反光标示和警告标志。交通主管部门疏于监管,以妨碍公共道路通行的违章线杆未及时拆除,对张娇的死亡也负有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一、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6××08××.5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75000元。两项合计73708××.5元;三、三被告互付连带责任。被告移动公司辨称,1、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聂欣裕的法定代理人应是她父母;××、张娇发生事故是单方事故,系其操作不当导致;3、我公司栽的线杆不是违法行为,该路面宽度为9米,并不影响正常通行,应承担行政责任,与事故无关。被告交通局、公路站辨称,1、同意移动公司的答辩意见;××、交通局、公路站并非该案的侵权主体,张娇的交通事故同二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事故发生路段状况良好,交通标线清晰明确,路面没有违章建筑或构筑物,受害人所撞线杆位于路肩西××米左右,并未在公路路面之内,二被告没有任何不当的地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1、张运生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张娇);3、(××013)成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4、结婚证(张运生、张瑞芳);第二组1、事故证明;××、痕检报告;3、尸检报告;4、张娇身份证、聂欣裕户口页;5、事故现场照片一组;6、测量图及照片、10-18杆架设走向及连接信号塔照片;7、购车发票;8、临时牌照(复印件)、车辆保险单;第三组证据1、(××015)成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证据××、车辆公估报告书及鉴定费。被告移动公司质证:第一组证据1、××、3、4均无异议,但原告张运生说年龄有误差没有证据证明。对第二组证据1、××、3、4均无异议,事故是张娇驾驶无牌照车,因操作不当,当场死亡;对证据5,彩色照片没有参照物,黑白照片没有证明,无法认定;对证据6、7均无异议;对证据8真实性有异议,与事故科证明无牌照相矛盾。对保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时间不对。第三组证据1无异议,证据××损失评估高,残值评估低,气囊在成安停车场没有打开。被告交通局、公路站质证:第一组证据同移动公司质证意见;第二组证据,同移动公司质证意见,但对证据5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证据8临牌应有原件。第三组证据,同移动公司质证意见,残值应加上安全带。被告移动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成安县交通警察大队电路出租合作协议书。原告质证:1、合作协议确定了发生事故的线杆产权归移动公司所有;××、合作协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被告交通局、公路站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照片××张。原告质证:被告自行拍摄,没有限速标志。经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013年10月××1日××1时50分许,原告张运生、张瑞芳之女、原告聂欣裕之母张娇,驾驶临时牌照为冀D×××××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沿曹前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成安县北豆公村路口北边弯路时,张娇操作不当,未控制好车辆,驶出道路右侧,撞倒路旁电线杆,翻入路沟内,造成张娇当场死亡、机动车和电线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娇原系成安县药监局工作人员,××013年9月17日离婚。事故车辆为张娇本人购买并所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76854元,鉴定费为5000元。事故电线杆为光纤传输用,所有人和管理人为被告移动公司,栽在事发公路右肩上,距离公路右边1.7米处。事发公路路段为曹前线,路宽为9米,系县级公路,管理人为被告交通局。事故电线杆没有经被告交通局审批。本院认为,(一)、此次交通事故电线杆不属于公路附属设施,而栽在了公路路肩之上即公路用地范围内,违反了《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被告移动公司作为事故电线杆所有人和管理人,对造成受害人张娇当场死亡、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应承担60%责任。(二)、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系受害人张娇在夜晚行车转弯时操作不当,没有控制好车辆,而撞倒路旁电线杆,造成其死亡、机动车损坏,受害人张娇应当在转弯时减速慢行,其本人应承担30%责任。(三)、被告交通局作为事发公路的管理者,未检查、制止被告移动公司在事发公路上使用未经审批的电线杆,应承担10%责任。被告公路站系被告交通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四)、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张娇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参照××014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80元×××0年=451600元;××、丧葬费。参照××014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53××元÷1××个月×6个月=××1××66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014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641元/年×(18-5)年÷××人=88666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0元;5、车辆损失76854元;6、鉴定费为5000元。以上六项共计673386元。(五)、三原告作为受害人张娇的合法继承人,有依法受偿的权力。被告移动公司应赔偿原告673386元×60%=40403××元,被告交通局应赔偿原告673386元×10%=67339元(六)、被告移动公司主要辨称,1、原告聂欣裕的法定代理人应是她父母;××、我公司栽的线杆不是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与事故无关。本院认为,1、原告张运生、张瑞芳与原告聂欣裕父亲聂路平就聂欣裕的监护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张运生、张瑞芳实施监护权,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移动公司的线杆栽在了公路路肩之上即公路用地范围内,违反了公路条例的禁止性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对被告移动公司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七)、被告交通局主要辨称,1、交通局并非该案的侵权主体,张娇的交通事故同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所撞线杆位于路肩西××米左右,并未在公路路面之内,被告没有任何不当的地方。本院认为1、因被告交通局是事发公路的管理者,没有尽到检查、制止的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所撞线杆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违反了公路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对被告交通局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运生、张瑞芳、聂欣裕40403××元;××、被告成安县交通运输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运生、张瑞芳、聂欣裕67339元;3、驳回原告张运生、张瑞芳、聂欣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3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承担7360元,被告成安县交通运输局承担14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志  刚审判员 韩  振  峰审判员 王  海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莹莹张威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