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平正芳、磨伟锋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正芳,磨伟锋,曾庆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终39号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平正芳,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投案,同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辩护人任晓锋,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磨伟锋,绰号木菠萝,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辩护人马然,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曾庆森,又名曾庆武,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平正芳、磨伟锋诈骗、曾庆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平正芳、磨伟锋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嵩阁、王春燕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平正芳及其辩护人任晓锋、上诉人磨伟锋及其辩护人马然、原审被告人曾庆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艳敏审 判 员 宋德勇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伟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