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叶贤良与张功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560号申请执行人叶贤良。被执行人张功伟。被执行人张春梅。被执行人李小雨。被执行人张功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贤良与被执行人张功伟、张春梅、李小雨、张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功伟、张春梅、李小雨、张功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贤良与被执行人张功伟达成和解,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左 凯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任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