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861号(2015)黄浦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程某某,女,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准许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现在上海市即墨路XXX号XXX室房屋内的红木家具一套、大金空调与电视机各两台、台式电脑与洗衣机各一台均归程某某所有;程某某名下雪佛兰牌汽车归程某某所有;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某某人民币145,700元;程某某与陈某某均自行解决居住问题;驳回程某某与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程某某与陈某某各半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程某某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某表示目前无能力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5700元,但愿意每月归还人民币1000元,申请人不同意该和解方案。另经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