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张富、闫明懿与陈会财产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闫明懿,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张富申请执行人闫明懿被执行人陈会张富、闫明懿申请执行陈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0)乌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富、闫明懿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会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会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富、闫明懿未受偿金额为100351.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3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