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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宝音陶格陶与哈斯朝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音陶格陶,哈斯朝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宝音陶格陶,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李国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哈斯朝鲁,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音陶格陶诉被告哈斯朝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音陶格陶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宝音陶格陶承担。审判员  汪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阿木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