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宝音陶格陶与哈斯朝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音陶格陶,哈斯朝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宝音陶格陶,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李国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哈斯朝鲁,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音陶格陶诉被告哈斯朝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音陶格陶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宝音陶格陶承担。审判员 汪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阿木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