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关艺明与陈萍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艺明,陈萍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关艺明,男,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任小宪,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泽滢,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萍珠,女,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关艺明与被执行人陈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萍珠应归还借款本金150780元并支付利息(字2014年8月15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8.5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有为大道都市晴园A座42号摩托车位、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有为大道28号都市晴园A座1梯202房、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三水大道中山水庄园193号的房屋和轮候查封了其名下粤Y×××××号小汽车,上述财产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胡增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胜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