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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源恒通煤业公司诉高庆龙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庆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法定代表人:李永海,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伟民,系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庆龙,住江源区砟子镇。委托代理人:陈书东,系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庆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济生审判员  王淑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锡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