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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27-2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胡威威,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董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汪军辉审 判 员  王贤林人民陪审员  龚家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