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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单米吨诉付三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米吨,付三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二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米吨,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代理人王鹏,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耀禄,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三亮,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委托代理人苏玉茂,山西恒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单米吨因与被上诉人付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兴平、代理审判员侯丽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单米吨的委托代理人王鹏、王耀禄,被上诉人付三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玉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今欠到油款玖拾捌万柒仟贰佰壹拾肆元。”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油款98721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被告的辩称意见,缺乏证据,不予采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米吨支付原告付三亮欠款98721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单米吨支付原告付三亮欠款利息(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欠款付清为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6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单米吨负担。一审宣判后,单米吨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本案事实是2013年被上诉人付三亮向上诉人购买成品油,按照以往先款后货、现货现结的交易习惯,被上诉人付三亮应当先向上诉人支付货款,但是被上诉人付三亮提出用承兑汇票进行支付,而上诉人也同意了该要求。经协商被上诉人付三亮同意承担一半的承兑贴息及手续费。按照当时的贴息利率2.6%计算,100万的承兑汇票需贴息26000元,而手续费用为428元,根据约定,除上诉人应当承担的13214元贴息及手续费外,上诉人还应收取油款987214元。但是被上诉人同日并未携带承兑汇票,其要求在改天拉油时由司机向上诉人交付,同时付三亮又要求上诉人先向他本人出具一张《欠条》,司机拉油时也一并将《欠条》交还于我。鉴于双方多年合作产生的信任,上诉人便按其要求出具了欠条。此后,付三亮并未如约交付承兑汇票,上诉人也拒绝交付货物。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实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付三亮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是事实,双方并不是单独一笔交易,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款项是双方对账后形成的。上诉人的主张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按上诉人的主张,其应出具收条而不是欠条。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单米吨对其给被上诉人付三亮出具的欠条不持异议,上诉人单米吨应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上诉人单米吨针对自己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2元,由上诉人单米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刘兴平代理审判员  侯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海峰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