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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交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国君诉被告吴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君,吴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交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武国君,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吴磊,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国君诉被告吴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国君负担。审判员  张文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