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巧玲与李聪、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玲,李聪,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377号原告张巧玲,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聪,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波,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玲与被告李聪、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聪、卢波于2015年4月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现经常居住在西安市雁塔区浐河西路康城花园暖山小区15号楼1单元1202室。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雁塔区浐河西路康城花园暖山小区15号楼1单元1202室,且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战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