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东港市长宏胜大饲料有限公司与周成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长宏胜大饲料有限公司,周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44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长宏胜大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传清,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丛福乙。被执行人周成宝。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长宏胜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成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3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65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3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