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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振河与被执行人黄娟、陆接茂福建省陆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河,黄娟,陆接茂,福建省陆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河,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黄娟,女,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汽车经销商,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陆接茂,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汽车经销商,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福建省陆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陆接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河与被执行人黄娟、陆接茂福建省陆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本院另案进行处置,暂无其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行字第2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雯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振河与被执行人黄娟、陆接茂福建省陆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报告(2015)瓯执行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河,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丰源小区2号楼402室,身份证号:352123196310043532。被执行人黄娟,女,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汽车经销商,住建瓯市水西兴宁花园A8幢-4号,身份证号352104197809110525。被执行人陆接茂,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汽车经销商,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52104197811283513。被执行人福建省陆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地建瓯市中国笋竹城D区6#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9903181-1。法定代表人陆接茂,总经理。案件的由来:申请人以(2015)瓯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内容:被执行人须支付申请人7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三、执行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河与被执行人黄娟、陆接茂福建省陆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本院另案进行处置,暂无其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对本院的(2015)瓯执行字第258号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意见:对本院的(2015)瓯执行字第258号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陈铿2015年4月18日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4年11月18日9时5分至9时40分。地点:���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铿代理审判员孙邱翔周俊杰案件主审人:陈铿书记员:陈慧雯评议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振河与被执行人黄娟、陆接茂福建省陆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河与被执行人黄娟、陆接茂福建省陆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本院另案进行处置,暂无其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孙邱翔:同意主审人意见。周俊杰:同意主审人意见。统一意见:对本院的(2015)瓯执行字第258号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