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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豆文忠与陈志兵,蔡禹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文忠,陈志兵,蔡禹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豆文忠,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伟,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志兵,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禹达,男,1963年4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原告豆文忠诉被告陈志兵、蔡禹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书面通知原告豆文忠在接此通知后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5元,至2015年4月17日前原告豆文忠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